耐火澆注料
國家安全總局關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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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總局關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4/17 9:29:34
安監總廳安健〔2017〕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安監總廳安健〔2016〕10號),組織開展了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為指導各地區集中監督執法和各相關企業深入開展排查治理,現將《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及監督檢查要點》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及監督檢查要點

 

 一、治理和檢查的內容及要求

 

 (一)粉塵防護設施。

 

  1.陶瓷生產企業。

 

 (1)原料加工。

 

     ①原料粗碎、粉磨、混合、幹燥、輸送、包裝等設備應設密閉罩或外部排風罩;易放散粉塵的加料點、卸料點及物料轉運點應設置密閉罩或外部排風罩,並減少物料的落差高度。

 

     ②原料粗碎工序應采用加濕措施。

 

  (2)粉料儲存及輸送。

 

    ①粉狀原料應儲存在專用的庫房或料倉中,不得開敞堆放。

 

    ②物料轉運點應采用溜管形式,避免物料自由墜落。

 

    ③粉料輸送應選擇密閉性好的鬥式提升機等輸送設備,選用膠帶輸送機輸送物料時應進行有效的密閉。

 

    ④拆包、倒包作業應設吸塵裝置。

 

 (3)成型。

 

    ①壓機工序與其他生產工序應有隔離設施。

 

    ②可塑成型多餘的泥料、注漿成型多餘的泥漿應盛在專門的容器內;粉料靜壓成型工藝應采用封閉方式,料箱和模型中產生的含塵氣流應有專門的風管吸入除塵係統淨化處理。

 

    ③修坯和胚體鑽孔應采用濕法或半幹法作業,半幹法修坯時作業點需設置局部排風罩;確需幹法作業時需在作業點單獨設置排風罩;修坯後應采用負壓吸塵清潔坯體;采用正壓吹塵的,應在清灰室進行,清灰室應設除塵設施。

 

    ④人工施釉應在通風櫃內進行。

 

    ⑤坯體砂輪切割、打磨及刷坯作業點應設置排風罩。

 

    ⑥成型車間和修坯崗位,應實行每班濕式清掃,防止二次揚塵。

 

 (4)燒成。

 

    ①應采用專門工具清掃坯體灰塵,並在作業點上設置排風罩。

 

    ②煤和煤渣應放置在規定的地點並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③成品打磨作業應設置排風罩。

 

    ④燒成車間應設專門的窯車維修室,且室內設吸塵裝置。

 

 (5)除塵係統。

 

    除塵設施風量和風速應滿足防塵要求,排風罩在不妨礙操作前提下應盡量靠近塵源。除塵係統的設置應便於管理,符合節能和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同性質粉塵、不同濕度、不同溫度的含塵氣體,不宜合用一個通風除塵係統。除塵係統應定期維護、檢修和調整,除塵管道應定期清理、檢查和維護,避免積塵與破損。 

 (6)清掃設施。

 

    車間應配備水管、吸塵器等防止二次揚塵的清掃設施。

 

2.耐火材料製造企業。

 

 (1)原料加工。

 

    ①各種產塵設備,如破碎機、提升機、輸送機、振動篩等應從工藝上進行密閉;給料、粉碎、混合、篩分設備均應進行整體或局部密閉。

 

    ②破碎機的進出料口應設密閉罩和通風除塵設施,需要時設噴霧灑水設施。

 

    ③粉料裝袋應采用磅秤裝袋或包裝機裝袋,並進行有效的通風除塵。

 

 (2)粉料儲存及輸送。

 

    ①封閉結構的原料庫,橋式抓鬥吊車司機室應安裝淨化裝置。

 

    ②所有輸送設備在受料點、卸料點均應密閉並設吸風罩(或在機體上吸風)集塵、除塵;輸送篩下粉料的膠帶輸送機,應進行全密閉。

 

 (3)壓製成型。

 

    ①壓機供料槽應采用環形吸塵罩。

 

    ②磅秤密閉,應采用側吸罩。

 

    ③磚坯檢尺台應設吸風罩。

 

    ④清除磚坯表麵浮塵作業,應進行通風除塵。

 

 (4)燒成。

 

    隧道窯的裝磚台、卸磚台作業地點,應設有噴霧風扇。應采用專門工具清掃坯體灰塵,並在作業點上設吸風罩。燒成車間應設專門的窯車維修室,且室內設吸塵裝置。

 

 (5)其他工段。

 

    ①石灰乳工段鐵鱗加工球磨機,應設除塵係統。

 

    ②豎窯出料口、冷卻設備出料口,應設除塵裝置。

 

 (6)除塵係統。

 

    除塵設施風量和風速應滿足防塵要求,排風罩在不妨礙操作前提下應盡量靠近塵源。除塵係統的設置應便於管理,符合節能和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同性質粉塵、不同濕度、不同溫度的含塵氣體,不宜合用一個通風除塵係統。除塵係統應定期維護、檢修和調整,除塵管道應定期清理、檢查和維護,避免積塵與破損。

 

 (7)清掃設施。

 

    車間應配備水管、吸塵器等防止二次揚塵的清掃設施。

 

(二)個人防塵用品。

 

    應為接塵崗位勞動者提供符合《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的防塵口罩。接觸矽塵的勞動者應配備過濾效率不低於KN95級別的防塵口罩,其他應配備過濾效率不低於KN90級別的防塵口罩。數量應滿足粉塵防護需要,並按周期為勞動者更換。企業應健全管理製度,加強個人防塵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強接塵崗位作業人員的教育,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更換。

 

(三)職業衛生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並取得職業衛生培訓合格證明,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8學時。企業應對接觸粉塵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於4學時。

 

(四)定期檢測和現狀評價。

 

    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對有勞動者作業的粉塵作業崗位應全麵檢測,接觸粉塵危害的崗位均應按規定檢測粉塵時間加權平均濃度(CTWA,包括總塵和呼塵),性質不明的粉塵按規定檢測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五)職業健康檢查。

 

    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製度,按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

 

二、檢查方法

 

(一)粉塵防護設施。

 

    現場查看除塵設施運行情況,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防護設施台賬及維護保養記錄。重點對照本要點檢查粉塵逸散的作業崗位是否按規定設置了粉塵防護設施,粉塵防護設施是否滿足防塵要求,是否正常運行。

 

(二)個人防塵用品。

 

    查閱個人防塵用品采購發票、防塵用品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發放標準和領取記錄等,現場檢查勞動者佩戴情況。重點檢查和詢問勞動者防塵用品是否按周期發放,是否正確佩戴,企業是否采取措施監督勞動者佩戴等。

 

(三)職業衛生培訓。

 

    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證書,勞動者培訓簽到表、培訓記錄、培訓教材等。重點檢查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是否有安全監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考核合格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之內;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內容中是否有勞動者日常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響及防護措施等內容;詢問接觸粉塵的勞動者對粉塵危害後果、防塵措施、防塵用品佩戴等知識和技能掌握情況。

 

(四)定期檢測和現狀評價。

 

    查閱年度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報告和三年內的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定期檢測重點檢查粉塵作業崗位是否進行了全麵檢測,接觸粉塵危害的崗位是否按規定全部檢測CTWA,含二氧化矽的粉塵是否進行了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測定。現狀評價報告重點檢查報告與現場的符合性,需要時進行現場核實。(五)職業健康檢查。

 

    查閱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重點檢查體檢機構是否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企業是否為所有接害人員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員按規定進行了崗前、在崗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周期是否符合規定,其中,矽塵: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I級,2年1次;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II級及以上,1年1次;煤塵: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I級,3年1次;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II級及以上,2年1次;其他粉塵: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I級,4年1次;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II級及以上,2—3年1次。對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以及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妥善處置。現場詢問接觸粉塵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情況,並核對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三、檢查結果及監管措施

 

(一)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企業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1.粉塵防護設施符合要求,粉塵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符合標準限值規定,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等基本符合規定的,由企業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自主進行持續改進提高。

 

    2.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基本符合要求,粉塵防護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CTWA存在超標的,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後,安全監管部門重新進行檢查,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停止超標崗位的粉塵作業。

 

    3.個人防塵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或粉塵防護設施存在重大問題,CTWA存在嚴重超標(超過標準限值10倍以上)的,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企業停止超標崗位的粉塵作業,限期整改,並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陶瓷生產和耐火材料製造企業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6〕10號)要求,在集中執法階段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開展專項治理不認真、粉塵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整改後粉塵濃度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要堅決依法從嚴處罰。

 

四、附則

 

    本要點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專項治理集中執法階段參考,也可供相關企業對照進行粉塵危害排查治理。各地區可根據實際增加有關檢查內容,但監督檢查要求不應低於本要點要求。對於使用本要點以外其他生產工藝的陶瓷、耐火材料企業,各地區可參照本要點內容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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